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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支持鼓励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省科技厅、财政厅决定组织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

1.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豫企业;

2.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

(二)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

1.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21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

2.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20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

二、补助标准

(一)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技术输出类补助)。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技术输出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注册地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均在我省;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且必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3.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4.已经申报过2021年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的技术合同,不再重复申报;

5.申报单位在2021年内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申报要求

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人需填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表》(附件2)、《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并按要求提供以下5类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与技术成果引进方(省内注册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合同原件;

2.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设计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相关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3.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出具的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4.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5.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有关要求

(一)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技术合同,技术转移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六、材料提交及联系方式

(一)请申报人于2022年8月19日下午下班前,将附件2、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版及纸质版一份提交至中区行政楼科技处N406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提交要求

附件2、附件3需提供WORD版,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顺序排版生成PDF文档:

1.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设计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相关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发票(标注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4.银行付款凭证(标注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三)校内联系人:郑老师、何老师

     联系电话:037763513657

   相关附件请从科技处网站文档下载处下载。

                                                                                  科技处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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